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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条例

2003年4月4日经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以全国从事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的单位和个人为会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的研究与教学,指导家庭教育实践,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与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工作任务:

①根据党的教育针、教育部的工作规划、中国教育学会的章程确定本会的总任务及工作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内容;

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家庭教育学科的繁荣;

③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咨询,提高广大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④培养和发现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的人才,提高从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人员的职业素质;

⑤联合学校及社会力量,促进家庭与学校的合作,推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质量提高;

⑥利用有效手段,普及与宣传家庭教育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方法;

⑦配合教育部门的行政工作,制订有效的家庭教育工作建议、意见与方案;

⑧开展家庭教育的评价与评估,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

⑨拓展家庭教育服务渠道,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

⑩发展与港澳台、国际间同行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①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的社会团体与单位,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人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②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的个人,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③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④享受本会提供的优惠待遇;

⑤入会、退会自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本会决议;

②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③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④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⑤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无故逾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其职责是:

①制定、修改本会条例;

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③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④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代表组成,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单位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可向本会提出,自动卸免,由新任负责人替补。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履行理事义务,不再连任下届理事。理事职责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有关职权;

②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③执行本会义务,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凡热心并支持家庭教育的企事业代表和社会有识之士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和日常的会务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内)。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①会员会费;

②团体和个人捐助;

③本会的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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